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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1-12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各类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二级学院。

第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使师生员工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七条  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灭火。

第二章 防火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主管校长(院长)是防火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校内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九条  学校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防火办须设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防火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消防专项经费不准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学校防火办对学校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三条  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对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防火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防火办组织实施落实,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督促二级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检查二级单位贯彻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按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在此基础上重点加强节假日、寒暑假、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

(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防自救技能;

(五)指导兼职、义务消防队工作,定期对各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做好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初审工作,参与消防局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验收工作;

(七)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积极推进消防技术防范工作,并监督检查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组织做好技防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情况;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扑救初起火灾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教学、科研、生产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十)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宿舍管理部门要同学生签定安全责任书;

(三)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接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内下列范围的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学生宿舍、校医院、学生食堂、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车库、油库、加油站等要害部门;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水、电、气、热等生活要害部门;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担负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研究所、实验室;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高层建筑及地下空间;

()施工现场;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八条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或消防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等群众性大型活动和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向学校防火办备案,经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占用疏散通道;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在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图纸、资料等报校档案馆和防火办各一份备案。要求做到:

(一)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设计,按设计进行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二)学校防火办应参与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招标。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防火办的监督、检查。

(四)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学校防火办应参与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内不准用做学生宿舍。

利用地下工程内开设旅馆、商店等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审查合格,并报学校防火办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承包、出租房屋的防火工作由产权管理单位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学校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防火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各项防范措施。

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移作它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并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施工、大型活动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为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提供便利。

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设施及检测维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落实到人,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和校园内教职工宿舍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维护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清理违章建筑及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三十条  学校内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防火办负责检查维修;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维修;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在防火办的监督指导下,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测维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对校园内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章 消防监督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防火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单位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情况;

()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自检自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系统运行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校医院、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重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  消防经费应当包括日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等。消防经费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余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维护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包含公共场所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的配置、更新、维修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日常消防经费应按师生员工20/人年,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第四十五条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消防给水管网、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自动喷淋设施、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水箱、消防结合器等)、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门、送风排烟系统、应急照明装置、疏散指示标志等)的检测、维护、维修和改造所需经费。学校和相关单位要确保消防专项经费投入。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必须设立并实施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各单位(部门)按年度向学校交纳的抵押金,各单位(部门)依据规模大小和财产总额及上一年度消防安全状况,按200010000/年交纳当年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度内未发生任何火灾事故的单位(部门),年终给予200010000元奖励;年度内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单位(部门),全额扣除其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度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部门),除扣除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外,还须按公安消防机构裁决接受处罚。

第四十七条  消防经费须由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按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

第七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师生员工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学校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宣传、教学、学生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学校应当对新生进行不低于3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教育。提高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自防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工作主管领导;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1]

第五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制定相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其中,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必须报校防火办备案。

第五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章 奖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等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理;对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单位,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及责令赔偿等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火灾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学校和校长、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五十七条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五十八条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外资(境外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校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教育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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