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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院2015年度学生医保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05     点击量:

各系、全体辅导员、广大参保学生: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2号)和《关于公布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6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院学生医保的相关工作,特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城镇居民医保到城乡居民医保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大中专院校学生筹资标准为40元/人;2015年度增城市城乡居民医保大中专院校学生缴费标准为152元/人,合计192元/人。

(二)由于我院按照之前医保参保标准120元/人代收医保参保费用,与实际需要缴纳的医保参保费用192元/人不符,还需补缴72元/人。为提高参保效率,方便开展工作,经学生处与财务处协商决定,该差价拟在本学年度学生教材费(原预收500元)中划扣,学年末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三)我院赴台学生需按要求缴纳医保参保费用。

二、参保缴费时间

从2014年9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等情况外,年度中途不受理任何参保登记申请。

三、旧生续保须知

此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未能成功购买医保的2012、2013级学生,请按照《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的相关要求填写好个人信息(切勿改动表格格式),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给辅导员,汇总至各系医保工作经办人进行续保操作,逾期不候。

四、其他情况参保须知

凡是广州农村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保险的学生,可不再重复参保。请此类学生在11月20日之前提交相关参保证明,以办理退费事宜。

五、过渡期医保政策

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成功参保但因医保局未能及时扣费而导致医保卡无法正常使用的学生,产生医疗费用后,请保存好“病历本、医疗发票、医疗清单明细”等相关凭据,待医保卡恢复正常使用状态后,持上述凭证以及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前往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银行6楼办理零星报销业务。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处      财务处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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