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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8     点击量:

各系部:

   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通知,我校20102011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已确定,为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一)评审对象

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奖励名额

 省财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2011年国家奖学金名额共2.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不良记录;

3、勤俭诚信,道德品质优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综合素质较强,本学年学生综合测评获得校级三好学生和一等奖学金;

4、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百分之十以内;

5、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6、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四)申请材料

1、学生根据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500字,方格信笺纸,字迹工整);

2、加盖所在系公章的入学以来成绩单、先进事迹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一)评审对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奖励名额

省财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2011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共33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不良记录;

3、勤俭诚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学生综合测评获得校级三好学生及三等奖学金以上;。

4、身心健康、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简朴。

(四)申请材料

1、学生根据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500字,方格信笺纸,字迹工整);

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份;

3、加盖所在系公章的入学以来成绩单、先进事迹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4、经审核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家庭情况调查表、乡镇一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三、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一)评审对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资助名额

省财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2011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共170名。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不良记录;

3、勤俭诚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本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提供乡镇一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生活俭朴。

(四)申请材料

1、学生根据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500字,方格信笺纸,字迹工整);

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

3、经审核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家庭情况调查表、乡镇一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四、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1010日至14日)。符合参评对象的学生均可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二)系部审核及公示(1017日至20日)。系部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系部初审结果应在系部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

(三)学校审核及公示(1021日至25日)。

五、评审要求

(一)为善用资源,扩大奖励和资助的范围,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学生受惠,除国家助学贷款外,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奖励或资助(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社会各类捐赠奖助学金等)。凡同一年拟重复推荐资助的必须由所在系部提供书面说明。

(二)各系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甄别,确保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用于帮助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各申报者应诚实守信,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一年,同时终止该生其它资助项目的申请或款项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款。

六、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颁发奖励证书,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不颁发资助证书,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材料报送

 须报送以下材料: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2.《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助学金审核名单汇总表》;

3.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公示情况和初审结果等。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处

                                                 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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