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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4     点击量:

各系(二级学院):

为了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将我院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各系(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干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民主评议工作。

二、认定原则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贯彻实事求是、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综合考察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及程序

认定标准

根据文件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认定程序

1、 学生申请

大二、大三学生(9月4日-9月17日)

大一学生(9月11日-9月17日)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附件1)。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各系辅导员严格把关审核,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2、学校审核9月18日-9月25

1)各系(二级学院)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附件2)进行分析(《分析表》中相关名词解释可参考《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附件3)),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录入《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附件4),报专员审核。(2)(二级学院)专员负责审核汇总《采集表》(电子版),报学生处奖助贷科核准9月18日前)。(3)奖助贷科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二级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公示

各系(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系(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五、认定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系(二级学院)必须健全认定机构、规范认定程序;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开展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认真核对;

2.要准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附件: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

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

4、《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处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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