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了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13-201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各系成立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民主评议工作。
二、认定原则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贯彻实事求是、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综合考察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第二档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一般不超过本系学生总人数的10%。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虽有少量遗产或有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
2.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
3.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
4.父母双亲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且家庭中有多人在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读书;
5.家庭所在地属于贫困地区,且被当地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的;
6.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500元之间;
7.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
2.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
3.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
4.父母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他人资助者;
5.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家庭中有多人在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读书;
6.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被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的;
7.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
8.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认定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9月16日—9月24日)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民主评议和系部审查(9月25日—10月7日)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填写好相关材料上交班委。各班根据实际情况在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全面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评议。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查,将认定结果在全系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后,各系填写统一格式的《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于10月7日前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认定(10月8日—10月11日)
学校审核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
五、认定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系必须健全认定机构、规范认定程序;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开展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二)要准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三)要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按时报送材料。10月7日下午17:00前,各系部将加盖了系公章并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经系领导签字后分别以纸质文档和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学生工作处奖助贷管理科。
六、其它事宜
凡在学校认定工作结束(即10月11日)后一学年内,非突发事件致贫的学生提出认定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处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