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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8-2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的是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实事求是、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综合考察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等级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告知。各学院要将相关通知、申请材料提前发给在校学生准备,并指导学生填好相关材料,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寄送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学院辅导员严格把关审核,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第九条 资料审核。

1.各学院组织收集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纸质版复印件),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析表》进行分析(《分析表》中相关名词解释可参考《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录入《家庭经济信息采集 导入模板》(以下简称《采集表》),报本学院专员审核;

2.各学院专员负责审核汇总《采集表》(电子版),报学生处奖助贷科核准;

3.奖助贷科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认定。学生处奖助贷科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录《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上传学生名单,提交省教育厅统一划线分档。

第十一条 公示。档次划分出来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告知学生。学校应当将名单、认定等级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教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该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教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学校认定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省厅相关文件执行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政府、学校和社会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1.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资料行为,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未申请贫困认定的学生或者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辅导员并提交书面材料,学院相关负责人初审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复审后报校领导工作小组,系统认定后根据省厅相关文件给予资助。

第五章 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学院必须健全认定机构、规范认定程序;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开展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认真核对。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要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1.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相关资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奖助贷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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