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了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将我院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各系成立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民主评议工作。
二、认定原则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贯彻实事求是、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综合考察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第二档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一般不超过本系学生总人数的10%。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虽有少量遗产或有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
2.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
3.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
4.父母双亲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且家庭中有多人在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读书 ;
5.家庭所在地属于贫困地区,且被当地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的;
6.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1000元之间;
7.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 亲友资助或抚养;
2.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
3.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
4.父母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他人资助者;
5.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家庭中有多人在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读书;
6.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被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的;
7.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
8.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认定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
大二、大三学生(9月5日-9月11日)
大一学生(9月12日-9月18日)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审核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乡镇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二)民主评议和系部审查(9月19日-9月23日)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填写好相关材料上交班委。各班根据实际情况在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全面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评议。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查,无异议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
(三)学校认定(9月24日—9月25日)
学校审核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
五、认定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系必须健全认定机构、规范认定程序;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开展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2.要准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3.要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4.按时报送材料。9月23日下午16:00前,各系将加盖了系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一),以纸质文档(需系领导签字并盖章)和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
六、其他事宜
凡在学校认定工作结束(即9月25日)后一学年内,非突发事件致贫的学生提出认定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处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