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心理健康协会,简称华职心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华商职业学院团委的指导和组织下,由职院在校同学自愿参加组建的学生协会组织,旨在传播心理知识、提高心理素质、消除心理隐患挖掘心理潜能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严谨求实的优良作风,团结华商职业学院广大心理学爱好者共同学习心理学,研究心理学,宣传心理学,发展心理学,提高职院学子的心理素质,广泛开展心灵关爱活动,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为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服务做出贡献。
第二章 协会宗旨
第三条 传播心理知识,对同学们的心理进行正确的引导,提高职院学子的整体心理素 质。
第四条 协会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校园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五条 协会要维护本章程的尊严,协会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协会的组织机构和成员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本协会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六条 协会接受华商职业学院团委的领导,并在团委领导的指引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协会设立会长一名和副会长两名,会长为协会的负责人,其他干部若干。
第八条 协会会长权利和义务:
1、 服从华商职业学院团委的领导;
2、 负责制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3、 领导、协调、监督各部门工作;
4、 培养推荐协会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5、 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同时接受会长的监督。
第十条 协会下设部门及职能如下:
1、秘书部:(1)、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2)、负责协会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3)、负责管理协会各项财产;
(4)、负责各次会议召开的通知、主持以及各次会议的记录总结;
(5)、负责每次活动的总结与备案。
2、组织部:(1)、负责每次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开展;
(2)、负责每次活动的人员通知、活动地点的确定以及活动材料的准备;
(3)、负责策划新的活动形式和新的活动内容。
3、外联部:(1)、负责与本校各协会的协调和联系;
(2)、负责与外校各协会的联系和联谊;
(3)、负责与外校心协的联谊和经验交流;
(4)、如有活动,负责拉赞助事宜。
4、宣传部:(1)、负责对协会的宣传工作;
(2)、负责做好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宣传报道;
(3)、负责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门部长的选举及任期:
1、会长、副会长:由指导老师和上一届会长各提名1-2名候选人,经各部长开会讨论,经2/3或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如只有1名候选人, 对其进行投信任票,当票数少于半数时,则要重新提名。会长、会长助理、副会长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2、 部长:由原部门部长提名或接受自愿报名,经自由竞选和各部门部长开会讨论后产生。任期一年,不得在原部门连任。
第十二条 若干部要求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部门部长开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协会的干部应该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以协会利益为先,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建设协会形象;抵制有损协会利益、协会形象的言行。有违反本条上述规定的成员,视其情节严重予以处罚;言行恶劣者,由会长向指导老师提交罢免提案。
第十四条 协会管理机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协会管理机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并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长期不遵守章程制度者,会长会议有权对其进行免职。协会管理机构重要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协会负责人必须出席会议,并实行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制;日常决议的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实行二分之一的简单多数制。
第四章 财会制度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协会严格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学院所拨经费。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定期接受指导老师和协会各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学院和所有会员公布。
第十七条 协会的开销由经手人持发票(面额较小可用收据),经会长签字到秘书部报销。会长的发票由指导老师签字后方可报销。对于因某些原因未能开发票者,则由会长出具证明,经指导老师签字后方可生效。对于出向不明的款项,秘书部有权拒绝报销。
第五章 会员
第十八条 协会的会员均以个人名义加入心理健康发展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协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1、 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2、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 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二十条 加入协会的程序
1、 提请申请,招新当场或者平时联系协会
2、 工作人员登记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 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2、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 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 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管理机构审批的决议。
2、 服从协会组织领导,维护协会权益和声誉。
3、 积极参加协会发起的各项活动并在特定场合出示会员证。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损害协会形象的言行,一经发现由各部门开会讨论是否予以除名,并将被除名者上报有关部门。
六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四条 协会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变更,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向华商职业学院团委提出申请,经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重新登记:
(1) 协会名称发生变化;
(2) 社长或负责人员发生变化;
(3) 社员人数发生大于等于10人的变化;
(4) 协会常规活动内容发生变化;
(5) 协会章程发生变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成立后,要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积极开展活动,做好我院的心理健康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管理机构享有最终解释权,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心理健康协会
20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