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为妥善处理精神疾病患者,构建稳定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制度。
1、有下列表现的学生可界定为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学生:被害妄想、钟情妄想、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症、严重的抑郁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性变态、自杀行为、长期孤独自闭、遭受严重挫折和应激事件后出现反应性精神障碍等被医生认定为可能具有严重后果的精神疾病。
2、各学院一旦发现有上述临床表现的学生应立即向校医院、学生处和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精神支持和监护措施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防止出现意外事件。
3、对于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学生,一旦确认应立即通知其家长,并配合转介到精神病医院等专业机构进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治疗。同时,办理该生休学手续。
4、精神分裂症等病人可能因为没有自知力而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因此,一旦发现这类病人,应对与病人同班同学(尤其是同宿舍的同学)进行自我保护的教育,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5、精神疾病是一种病因复杂的疾病,与生物、心理和社会等因素密切相关,各级学生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对全体同学进行精神卫生教育,要关爱有精神疾病的学生,不能歧视他们,要维护精神病学生的合法权利。
6、精神病人的康复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良好的人际氛围,如果通过系统的治疗,精神病症状已经被控制并处于康复期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精神科检查,出具可以继续正常学习的证明后,才可以考虑让学生尝试复学。对复学的患病学生,应由学生家长进行全程监护,学校应同学生家长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书。
7、对于新生阶段即发现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学生,虽经系统治疗,但学校认定当事人不再合适继续留在学校读书时,应为当事人办理退学手续,并注意事前做好同学生家长的协商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