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牢记职业宗旨1:本文件中所指的高校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包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心理科学研究、心理咨询、心理测量、心理辅导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高校心理健康服务是指运用心理学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为预防或减少各类心理行为问题,促进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而进行的心理健康教育、个案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活动。2 高校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的职业宗旨是预防为主,以人为本,3 维护和增进受教育者和来访者的心理健康,协助解决心理困惑,预防精神障碍,获得心理支持,促进其心理成长与发展。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应坚持正直,与人为善,尽力尽责。4
1.2 遵守法律法规: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与地方教育管理部门颁发的各项管理条例与相关制度,确保自己的专业活动不与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相冲突。在工作中保持其服务的专业水准, 认清自己的专业岗位、伦理及法律责任, 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职业伦理和技术服务规范,维护来访者的合法权益。
1.3 坚持诚实守信: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 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相关科学研究,以及在各类媒体的宣传推广中坚持诚实可信,自觉维护职业的社会声誉。
1.4 保持客观公正: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应坚持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督导以及教学和研究等相关专业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资料和研究结果为任何个人或机构所曲解和误用。
1.5 保持自我察觉: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应该认真听取专业同行和相关合作者的各种意见, “毋意,毋必,毋固,毋我。”5 以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的价值观、能力和知识局限等因素对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1.6 尊重与保密: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应尊重每位来访者,实施的任何心理咨询方案与方法均应取得来访者的知情同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心理测评结果和其他隐私泄露,确保来访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6 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1.7 本管理办法与伦理守则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 询、心理测量、心理辅导、心理健康科学研究,校医及其在校医院从事心理治疗的专业人员、学生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
2. 权利和义务
2.1 心理健康服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心理健康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指导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学习和促进心理成长的实践活动,了解和测评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专业访学、培训、督导;按时获取合理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2.2 高校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精神卫生法、民法、教师法和职业伦理守则;贯彻政府和学校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认真完成规定的教学和心理咨询工作任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制止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一切言行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和专业服务水平。
2.3 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关心和支持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的健康成长,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大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帮助专业人员实现自我成长和能力提升8,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咨询人员参加专业培训9;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提供符合规定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和心理咨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配足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心理咨询人员;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 品;支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10和精神卫生课程11;对校内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及时组织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心理咨询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支持鼓励;对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对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或贡献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有关部门要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岗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畅通职业发展渠道。12
3. 资格和任用
3.1 心理健康教师与心理咨询师实行资格注册制度。凡在我省高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的人员必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心理咨询师注册审 核,伦理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级别的咨询师资格;在校医院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必须持有心理治疗师资格证。
3.2 在高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人员应当具备研究生学历,如为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则应至少有在高校工作 3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
3.3 新入职的高校教师和心理咨询师均应跟师系统学习一年以上,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注册后才可以独立从事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
3.4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承担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或因各种原因被取消教师资格;严重违背职业伦理守则,本人心理不健康或患有精神疾病。
3.5 学校应当与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与心理咨询师签订聘任或工作合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不能单方随意解除合约。学校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在工薪福利、职称职务晋升、奖惩绩效等方面给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心理咨询师公平公正的待遇。
4. 咨商关系
4.1 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对服务对象应一视同仁,热情、温暖、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受教育者和来访者,不得因其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文化水平、身体状况、家庭和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对方。
4.2 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应尊重来访者者的价值观和文化多元性,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对方;在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和心理咨询关系中的一切活动,必须有助于受教育者和来访者的自我成长,助人自助,决不包办代替学生和来访者作出抉择,不使学生和寻求帮助者过于依赖教师或咨询师。
4.3 心理健康服务者应避免对学生和来访者可能造成身心伤害的言行,不得与学生和来访者发生任何形式的(包括通过网络和电子媒介)非正当的亲密关系, 不准对学生和来访者有性的示好、性的诱惑、性骚扰、要求性行为以及肢体的亲密接触;要正确使用规范、礼貌的语言,避免出现任何带有诽谤、侮辱、轻视的语言伤害。如无意已经造成了某种伤 害,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必须尽力使伤害程度降至最低,并设法予以补救,道歉或适当赔偿。
4.4 心理健康服务人员不得以收受学生和来访者的钱财、实物、劳务或其他谋取利益的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 防止由此而引发的破坏专业关系等伦理问题与潜在风险。
4.5 心理咨询师要尽量避免与有双重关系13的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当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因师生关系而不可避免建立咨询关系时,应采取签署知情同意、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做好晤谈记录等必要措施,预防任何可能发生的不利影响。
4.6 心理咨询师如因各种原因不得已需要与来访者者中止咨询关系时应与对方说明情况,不得随意单方面中断正在进行的心理咨询服务。
4.7 当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因自己的专业能力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或无法为来访者继续提供专业服务, 或无法让来访者在心理咨询中获益,或不适合与来访者继续维持服务关系时,应在征求督导师意见或与同行讨论后,向来访者予以明确说明,终止专业服务关系,或在取得来访者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将其转介给合适的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同时书面记录转介情况。转介至其他专业人士或服务机构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也不得接受被转介方给予的任何费用。
4.8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持不同理论学派的其他同行或同事的观点,不得对别人的专业行为进行诋毁与攻击;对于正在接受其他咨询师服务的个案,心理咨询师不可直接提供服务,除非事先征得之前已接诊的咨询师的同意或来访者自动终止与前一名咨询师的咨询关系。
4.9 心理健康服务者应与同一机构内部和外部的相关同行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关系;应与学生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将在校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知照学生法定监护人。15
4.10 高校心理健康服务人员不得在自己的宿舍、家庭等私人或非咨询场所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未经本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将在本校机构寻求帮助的学生转介到自己的或其他私人的工作室或其他外部的服务机构。
4.11 在高校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内为本校大学生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应避免收受学生或学生家长馈赠的钱财和任何贵重物品。
5. 知情同意与保密
5.1 大学生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与心理咨询师的咨询关系,并有权了解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资质、工作经验以及工作理论取向,了解和决定是否同意实施为帮助自己而制定的咨询方案和采用的专业技术,并有权参与咨询目标的制定和对咨询方案的知情同意。
5.2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正式开始前应明确告知来访者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约定咨询时间、咨询方式与咨询次数。
5.3 心理咨询师如因教学、督导、科研需要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教学演示时,需要经过来访者的书面知情同意。
5.4 心理健康服务者有责任保护来访者的隐私权,告知其享有的保密权利,以及保密例外的情况和保密的界限,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心理健康服务者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16
5.5 心理健康服务者在以下例外情况应按危机干预方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学生或来访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可能伤害自身的危险;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是危及性命的疾 病,且有证据显示有第三方被传染的可能性时17,以及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5.6 心理健康服务者应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使用、保存和处理咨询个案的记录、心理测评资料、录音、录像、电话和网络咨询记录等相关信息。咨询关系结束后,上述资料均应妥善保管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档案室或信息库。未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任何心理咨询人员不可将上述资料带出保管的地点或传递给其他个人或机构。
5.7 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因案例讨论、教学、培训、科研、督导、科普宣传等专业性活动中需要采用心理咨询案例资料时, 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材料,并且必须隐去可能辨认来访者的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长或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个人身份信息,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5.8 如果来访者被安排接受团体心理辅导或由团队为其提供专业服务时,心理咨询师应在团队内部确立保密原则, 确保来访者个人隐私受到保护,防范个人在团体互动活动中受到伤害。
5.9 在开展个案讨论活动时,心理健康服务者应注意选择参与个案讨论的其他人员,那些与个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加以回避,以防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6 心理测量与评估
6.1 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应在接受过相关心理测评知识培训并具备实际的操作技能后, 才能给学生和寻求帮助者实施相关的心理测量和评估工作。
6.2 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应事先向被测评对象说明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与意义,应根据心理咨询的实际需要,明确心理测量与评估的具体目的;充分考虑被测评对象的个人特征和文化背景, 选用信度和效度高的测评工具;测评不应超越咨询目的和工具的适用范围,不得滥用心理测量或评估于其他非专业性的目的。
6.3 心理健康服务者应尊重来访者了解、选择和获得有关本人的心理测量与评估结果的权利。心理测评结束后,心理健康服务者应结合临床晤谈和实际观察情况向被试对心理测评的结果以及可能提示的心理学意义给予准确、客观、对方能理解的解释, 避免被试的任何误解或被他人误用。
6.4 未经被试的知情同意,心理健康服务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或机构泄露其心理测评的内容与结果。
6.5 心理健康服务者有责任维护专业性心理测验手册、测量工具、测验软件、测验材料和其他专业评估工具的公正、完整和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专业人员泄露或提供不应公开的内容。
6.6 心理健康服务者选用心理测验及评量工具时,应尊重编制者的知识产权,对于尚未公开免费使用的心理测验问卷和测评工具应征得编制者的同意,避免违反著作权法。
7. 咨询服务
7.1 学校心理咨询师应清晰知晓自己的专业工作界限,工作能力与工作效果的有限性,在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 只接受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的个案,并在咨询时严守自己资格的限制。18
7.2 学校心理咨询师应综合了解的情况,与学生或寻求帮助者共同制订完整的咨询目标和咨询方案,并保证咨询过程的有效完成;咨询师还应和当事人定期回顾检查咨询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咨询的有效性。
7.3 心理咨询师有准确、完整、规范记录自己完成的或正在进行的个案咨询过程,记录能全面反映学生或来访者的咨询进程及其接受的专业服务;记录生成后一般不得随意修改或涂改,如有错误需要修改,只能用红笔将需要改错的地方划掉二条红线,并保留可以辨认的修改字迹。
7.4 学校心理咨询师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19。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学校医疗机构内开展。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20 。
7.5 心理咨询师应在学校规定的咨询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不准在个人宿舍、或公共场所等其他非正式的咨询场所从事心理咨询。
7.6 心理健康服务者在坚持保密的原则下,应注意借助辅导员、班主任,班集体,以及学生家长等社会支持的合力;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培养自主自助维护心理健康的意识和能力。21
7.7 在学校已经具备开展网络与电话咨询的条件下,寻求帮助者有权选择面对面咨询或使用网络与电话咨询的方式进行咨询,但双方要遵守约定的远程咨询规范和网络安全问题的防范。
7.8 心理健康服务者通过网络或电话等远程方式为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时, 除了常规知情同意外, 还有责任告知来访者:网络或电话咨询与面对面咨询在观察、共情、心理测评、心理干预和沟通互动等方面存在的许多差异;提醒当事人有关性虐待、暴力关系、严重的精神障碍等问题是不适宜于使用远程咨询的22;心理健康服务者应采取设置电脑使用密码等必要措施来保证远程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记录、测评结果以及其他咨询信息在传递和保存过程中的保密性,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与使用这些信息资料。
7.9 心理健康服务者通过网络或电话与寻求帮助者互动并提供专业服务时,全程应注意验证对方的真实身份,确保对方是与自己达成咨询协议的对象,同时也需确认双方具体的地理位置和紧急联系人信息,以确保在来访者出现危机状况时可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7.10 当心理健康服务者认为远程咨询服务无效时,应向寻求帮助者建议改用面对面的咨询方式;如心理健康服务者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时,则应帮助对方进行转介。
8. 危机干预
8.1 当心理健康服务者发现学生和来访者的行为对其本人或其他人有严重的危险时,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经领导批准后有向其合法监护人发出预警及其采取适当防范和监护措施的责任。
8.2 心理健康服务者应对咨询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和来访者按照危机干预的相应等级进行处理,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危机预警、预防与干预。这些应激情况包括:多门学业成绩不及格、遭受较大的处分、失恋后情绪反应较大、家庭经济十分贫困、家庭发生重大事 件、父母离异、人际冲突强烈等遭受严重的心理应激事件者。
8.3 高校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应建立心理危机转介诊疗机制,畅通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到校医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心理危机转介绿色通道,及时转介疑似患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23心理健康服务者发现在校大学生或正在接受咨询的个体疑似患有精神障碍时24,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及时通报学生法定监护人,并依法与学生法定监护人签订规范的知情同意书,建议其到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25。
8.4 在校内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 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者要立即通知学校主管部门,经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必要时可经学校安保部门联系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26。如果学生法定监护人对上述要求有异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 28-36 条规定处理。
8.5 对患有精神障碍的学生经过治疗康复后,所在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对患者进行检查评估。如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学校可以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与学生法定监护人商量是否接受其复学申请27。精神障碍患者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可以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患者监护人的请求,为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28。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9。
8.6 高校心理健康服务者应为遭受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以及罹患重大疾病和创伤等各类心理危机的大学生提供及时的心理干预30。为残疾学生提供心理疏 导、康复经验交流等服务31。
8.7 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32
9. 教师的自我成长、教学、培训与督导
9.1 心理健康服务者应坚持终生学习的态度,参加足够学时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胜任力,不断提高对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和心理危机干预的水平33,保持职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防止职业倦怠。
9.2 心理健康服务者应关注自我成长, 提高对自己言行的察觉和反省的能力,经常参加心理咨询督导培训,必要时应主动寻求上级咨询督导师或同行专业人员的帮助。
9.3 心理健康服务者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保持对多元理论开放包容的态度, 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通过对各种理论的比较而学会思考, 折中参西,并发展自己的理论取向。教师和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教育、培训和督导者。
9.4 心理健康教育者应注意随时将职业伦理规范融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学、培训和督导之中, 并教育被教育、培训和督导者遵守职业伦理守则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9.5 担任督导任务的心理咨询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的目的、评价标准、督导方法与形式,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其处理方法, 被督导者有权自主自愿终止督导关系。心理咨询师应在充分考虑被督导者的个体差异和发展潜能的基础上,实事求是, 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有助于被督导者成长的具体评价意见。
9.6 心理咨询师应将专业督导与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相区别,不得与有亲属或亲密关系等双重关系的人员建立督导关系;不得利用在督导关系中的资历优势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10. 研究与知识产权
10.1 有关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可能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影响,为此心理健康服务者的任何研究项目均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谨慎考虑本人在知识与能力方面的限制与研究所需要的各种外部条件,尽量采用目前被公认最佳的方法从事其研究工作,防止任何不正当的心理学研究活动,所有心理学研究都应注意防止其研究成果被曲解或对他人造成误导。34
10.2 若以人类作为心理科研工作的对象, 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准则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规范,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试的安全,防范损害其权益,注意被试的性格是否合适参与实验,避免误选了可能因实验而易受创伤的被试35。若研究样本涉及相关机构管理的群体,应提前呈交伦理审查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0.3 有关心理健康的科学研究应征得被试的知情同意; 若被试没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 应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应在研究前向被试(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技术、保密措施, 可能遇到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告知研究者和被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被试可以获得的补偿。
10.4 科学研究如属于以下情况可以免知情同意程序:属于正常的教学实践、课程模式和课堂管理的研究、在自然条件下的自然观察研究、文献研究等个案隐私可以得到保护和避免被试身心伤害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或机构管理规定允许的研究。
10.5 虽经被试知情同意的各类研究, 但被试有随时撤回同意或不再继续参与试验的权利,并且不会因此受到任何伤害与惩罚,心理健康服务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被试参与研究。实验研究需要设置对照组时, 应考虑对照组成员获得一定的福利。
10.6 心理健康服务者撰写研究报告时, 应客观、准确地说明其研究的目的与意义,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局限性,研究者应对其研究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的责任,不得编造任何虚假不实的信息,不得刻意修改或隐瞒与研究预期、理论观点、主流意见或既得利益者相悖的研究结果;如果发现已发表的研究有重大错误, 应及时更正、撤销、勘误或以其他合适的方式公开纠正。
10.7正确引用文献是研究及论文撰写中涉及的伦理问题,引用其他研究者的言论或资料时应按照学术规范或国家标准注明原著者及资料来源;心理健康服务者在发表论著和论文等研究成果时应承认和尊重前人的相关研究,不得夸大自己的贡献,不准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
10.8 心理健康服务者如采用心理咨询案例进行科研和写作时,应确保隐匿了可辨认的案例的有关个人信息;妥善保管相关研究资料。
10.9 当心理健康服务者发表或出版与其他同事或合作者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时,应以规范的方式注明全部合作者,作者排名应按工作贡献大小排列或经协商解决,心理健康服务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单独发表或出版。
10.10 当研究工作是在心理健康服务者的指导下由学生完成, 并且发表或出版该研究成果时,应以规范的方式注明指导老师或通讯作者,作者排名应按工作贡献大小排列或经协商解决,心理健康服务者或学生不得以个人名义单独发表或出版该成果。
10.11 心理健康服务者参与审阅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基金申请、科研立项申请时应尊重其保密性和知识产权,只审阅在自己专业知识和能力范围内的材料,避免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受到个人知识和能力局限的影响。
10.12 学校应鼓励开展以中国传统文化、中医药为基础的心理健康相关理论和技术的实证研究,创新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心理学理论和心理健康服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识别与效果明确的心理干预技术和方法36 ,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心理学、教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及应用37。
11、心理健康促进
11.1 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在传播心理健康知识与相关事件报导中要注重科学性、适度性和客观性。帮助公众消除对心理疾病的病耻感,引导心理异常人群积极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39。
11.2 心理健康服务者应慎用自己的学术和社会影响力。当心理健康服务者个人或代表其所在机构通过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和自媒体开展专业性讲座、演示、访 谈、问答、评论时,均应以科学研究结果为依据,不做浮夸不实的宣传,发表前也应与媒体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报道内容的专业性、客观性,符合职业伦理规范, 维护行业声誉,并应申明发表的研究在应用上的某些限制性和不确定性,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社会责任。
11.3 凡属于心理健康服务者公开宣传的内容不应包括:不实或可能引起误解的言词,错误的解释,以偏概全的说词,可能引起对服务效果不切实际期望的言词,可能使他人未接受此服务而心生恐惧的言词,暗示自己具有某种独特能力的言词,与其他同业间优劣比较的言词,直接要求他人前来就诊的广告40 。
11.4 心理健康服务者因工作需要介绍和宣传自己时, 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学历、学位、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咨询经验和社会兼职等信息,不得弄虚作 假。心理健康服务者不应以付费的方式要求大众传媒为自己进行宣传,也不能以心理学专业人员的身份为营利性事业进行营销宣传。
11.5 心理健康服务者在从事有关心理健康服务的仪器设备、专利、著作、教材或其他促进心理健康的产品宣传时,应注意广告内容合乎专业、科学、信实等伦理要求41。
11.6 心理健康服务者应在专业胜任力范围内, 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等志愿服务42,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危机干预对象等特殊人群提供自己的部分专业工作时间来做公益性质的专业服务。
12. 伦理问题的处理
12.1 心理健康服务者一旦觉察自己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不经意的违反职业伦理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自行加以改正或补救。
12.2 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应认真学习高校学生管理手册等有关制度,熟悉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如果学校的某些规定要求与心理咨询职业伦理守则存在冲突时,心理健康服务者应在坚持职业伦理守则的前提下,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合理妥善地解决这些冲突。
12.3心理咨询师如发现同事违反了职业伦理守则的情况, 应予以当面提醒和规劝,规劝 无效时则应通过适当渠道向主管部门反映。如其违反职业伦理行为已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应向本学会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部门举报, 以保护学生和寻求帮助者的权益和维护行业声誉。
12.4 如高校心理健康服务者在校外开设了自己的工作室,并经工商注册合法经营,或参加了其他机构组织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除了可以明码标价收费标准之外,其他职业伦理条款均应视为应共同遵守;有自行开业的心理健康服务者不得藉由其在所属学校机构服务之便,为自己招揽学生和其他服务对象。
12.5 心理健康服务者的职业伦理投诉事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精神卫生法、民法、教师法和职业伦理守则相关条文为依据。凡违反职业伦理守则者将按情节轻重选择以下处罚中的一种予以处置: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注册资格、永久取消注册资格。
12.6 以上守则条款的解释权由广东省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伦理工作委员会负责。